术致科技

您现在的位置是:首页 > 网络营销 > 正文

网络营销

云鼎网络营销(是一种营销模式)

网络营销张译2023-02-04网络营销580
2019年,谭女士经人介绍,去一家位于韶山中路云鼎公馆4楼的“灵子舞蹈”进行“投资”。谭女士与对方签署了名为“共享合伙人合同”。花了1万元,成为了该舞蹈工作室的“共享合伙人”。正当谭女士打算认真“经营

2019年,谭女士经人介绍,去一家位于韶山中路云鼎公馆4楼的“灵子舞蹈”进行“投资”。

云鼎网络营销(是一种营销模式)

谭女士与对方签署了名为“共享合伙人合同”。花了1万元,成为了该舞蹈工作室的“共享合伙人”。

正当谭女士打算认真“经营”这个项目时,却被推荐办舞蹈学习卡。于是,花了1万元的谭女士没有享受到“合伙人”经营、分红等权利,而是在舞蹈室跳了3个月的舞。

后经询问,她才得知自己所交钱并不是用来“投资”,而是所谓的“门槛费”。1万元到底是用来做什么的?9月1日,潇湘晨报记者展开了走访。

“共享合伙人”交钱“投资”,却只是在舞蹈室跳舞

谭女士告诉潇湘晨报记者,2019年9月17日,在一名谢姓女子的“项目推荐”下,她在该舞蹈室交了3000元定金。第二天,双方签订了“合伙人合同”,并通过贷款的方式付了尾款。

谭女士拿出了自己与“长沙市雨花区琳溪舞蹈教育咨询服务部”(以下简称“琳溪舞蹈”)签订的“共享合伙人”合同。其条件与政策中称,谭女士方“自愿获得共享合伙人发展资格”。

今年3月,谭小姐在舞蹈室附近租了房子准备认真经营此项投资。然而,“来舞蹈室的时候,别人问我要办什么卡。”这令她感到奇怪。

记者看到,在合同中写着,谭女士方一次性缴纳1000元成为共享合伙人,并获得等价的产品。合同中对“产品”的定义是舞蹈室的半年卡、年卡、双项高级班、全能花漾卡以及教练班。同时,规定此项学习资格不可转让,不可退还。

“后来我找对方谈,说一万并不是投资,而是一个‘门槛费’。”谭女士称,这个“门槛费”可以用来购买产品,同时获得一个拿高额提成的资格。在双方的合同中写道,谭女士如果推荐新学员可获得业绩40%的提成,推荐1万新合伙人可一次性提成4000元。

记者联系上了推荐谭女士的介绍人谢小姐,对方称是谭女士之前一起跳舞的好友。谢小姐之前与舞蹈室签署了“共享合伙人”合同,而谭女士则是自己推荐的“新人”,事后舞蹈室确实给了4000元的提成。

对于这样的模式,谭女士表示不认可,并直言“感觉像传销”。她表示,自己从未享受过类似分红、经营等作为合伙人的任何实质性权利。之后要求跟舞蹈室解除合同退回交付的1万元的要求遭到拒绝。

她说,归根结底来说,就等于自己花了1万元办了张舞蹈学习卡。以灵子工作室的收费标准而言,这个收费接近教练班的5年卡。“很少有人愿意一次性办个五年的卡吧。”

回应:“合伙人”≠股东、经营者

1万元的作用到底是什么?1日,记者联系上了琳溪舞蹈的经营者胡超。

他否认了“门槛费”一说,“10000元就是(舞蹈)产品的费用,同样可以拥有门店合伙人的资质。如果带了客户,有业绩就可以有提成。”

同时他否认“共享合伙人”的性质是成为舞蹈室的股东或员工。胡超表示,招募“共享合伙人”是舞蹈室的一种营销模式,“鼓励学员再拉学员进来,这本身就是一个营销渠道,我们觉得这也是一个比较不错的方式。”

他强调,目前已有十余个像这样的“门店代理人”,除谭女士之外无人对此提出异议。“别人已经做了那么久觉得挺好的,就她总说我们是传销。”

目前,谭女士要求退钱未果,已将琳溪舞蹈诉至雨花区人民法院。此案将于下周开庭,琳溪舞蹈方表示将积极应诉。

潇湘晨报记者骆一歌 实习生廖敏君

【来源:潇湘晨报】

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向原创致敬